開放資料在圖書館的應用心得DAY12--05/08

今天再度檢視了大家的古騰堡計畫

有進度的再報告

勤遠、還在等回覆,似乎是版權問題

雖然有寫信告知但還在處理

我、上傳成功

給教授看了電子書網址

點開Online上有顯示我的名字 Miaoyin Lin

學姊的好像也是版權問題

被教授要求mail要列印並翻譯

鈺青的在等電子書的回覆,已過一周要催

陳浩庭的狀態很奇怪

被教授要求mail要列印並翻譯 to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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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私權

個人的房間跟兄弟姊妹OK

父母是否能夠隨意出入

一般而言,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:
  •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
  •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
  •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
  • 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

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個人信息

美國William L. Prosser教授在《加州法學評論》上發表的「隱私」一文,
提出四種侵害類型:


  • 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
  • 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
  • 使用真實的訊息,造成錯誤的印象
  • 未經授權盜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

台灣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(第22條)所保障,保護範圍,依釋字第603號解釋
可分為「空間隱私」與「私密隱私」兩部分。

    空間隱私,指「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」,

    私密隱私,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、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
以何種方式、向任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
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。



憲法很空洞、原則,要依靠其他方式來解釋之

公民  成年人且有投票權
人民  就是人嘛

肖像權,未經本人同意,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,不營利也不行

大法官是被動的解釋要有人申請

隱私權的重點在個人

雖然法人也是有被保護



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
vs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(臺灣)


「事物」的保護範圍
於釋字603號解釋中,指出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,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





教授 不想理你的 sign in

數位的東西/網路只是有心人想不想看的問題

資訊透明化和選擇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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